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相关资料图)
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
或“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夏新化”)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
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0,746,698.12 元 ( 不 含 税 )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 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
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
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合计 74,317.22 65,00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上述募投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实施。
三、本次增资或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宁夏新化以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增资或提供借款总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00.00元。
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约定的拟投入募集资金范围内,一次或分次逐步向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借
款,增资或提供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借款期限为可转换公司
债券存续期内,借款利率参照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根据项目实施情
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增资或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
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上述增资或提供借款事项相
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本次增资或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注册地址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新化路西侧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应思斌
成立日期 2020-04-23
股东构成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合成香料产品、含膦化学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其他化工原料
经营范围 (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自营进出口;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服
务;催化剂的技术研究开发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本次增资或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新化增资或提供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宁夏新化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
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增资或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借款将存放于宁夏新化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年12月公司及宁
夏新化、保荐机构与开户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管。
公司及宁夏新化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施
监管,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七、审议程序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
借款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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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浣 朱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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