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3 证券简称:凯中精密 公告编号:2023-002
(资料图)
债券代码:128042 债券简称:凯中转债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3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
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 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吴琪女士主持。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
代表股份数 151,488,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64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 151,224,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67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 26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1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 26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19%。
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364,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924%;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6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364,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924%;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6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364,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924%;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6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364,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924%;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6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364,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924%;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6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丹、叶晔
(三)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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