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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快讯!检验期限内怠于通知视为产品合格

2023-03-31 10:53:28 来源: 东方资讯


【资料图】

买方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但未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法院认定——

检验期限内怠于通知视为产品合格

□河北法制报记者刘帅

李某打算赊购潘某的密封胶条,货款共计价款8.6万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潘某先行提供样品,李某对样品认可后,双方开始交易,但双方未封存样品。随后,潘某为李某提供货物,李某支付了5万元的货款,余款3.6万元,后李某给潘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3.6万元,后李某一直未付款。当潘某再次向李某催要货款时,李某却提出了退货,潘某不能接受。双方沟通未果,潘某诉至清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3.6万元。

在庭审中,李某对货款数额没有异议,但称潘某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他在销售密封胶条时,有客户向其提出胶条质量有问题,李某为客户办理了退货。然后李某告知潘某后要求退货,但潘某不同意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及时付款,其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原告对此不认可、不同意,双方系凭样品的买卖合同,因双方未对样品封存,无法确定约定质量,且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检验。被告陈述客户提出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明其已经在此后合理期限内通知了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应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符合约定,对其辩解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潘某货款3.6万元。

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根据以上法条,结合本案来看,李某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检验,后来其陈述客户提出质量问题,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在此后合理期限内通知了潘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认定李某怠于履行其检验货品的义务,应视为潘某提供的货物符合约定。

在当下日趋活跃的经济环境中,买卖双方应始终恪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卖方要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买方也应当按时足额付清货款。针对买方主张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拖欠货款情况,建议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交易细节如采购需求、交货验收、质量标准、违约条款、款项支付等进行明确约定。卖方要确认买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在验收期限内,如果过了验收期限的,则视为质量合格,上述案例即是这种情况,买方此时不得再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次,卖方要认真核查货物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将来司法程序中的被动,如果经核查货物并没有问题,则买方可能是想赖账、打折扣或拖延付款。卖方在确认货物没有问题之后,对于买方恶意的拖欠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运用司法途径追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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